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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要债公司:别因要债走入违法之路

2021/8/18 10:44:40      点击:
南京要债公司:别因要债走入违法之路


在我们生活中有许多企业和个人债务纠纷案例,欠款人拖欠钱不还的行为让我们也是感到头疼与无奈。如果要讨回欠款,还是采取法律解决。


这对债权人也是一个深思的问题,要是方式处理不对,结果反而适得其反。






  现如今是法制社会,在讨债路上一定不要越过法律底线进行,按法律渠道维护自己权利。


实施自力救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


2.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


3.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切勿滥用违法行为维权,对个人而言往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是芝麻还没有捡到就丢了西瓜,得不偿失的;而对整个社会更 容易滋生以暴易暴、弱肉强食的不正常价值观。






  南京追债公司,我们在解决债务纠纷,一定要依靠法律维权,这也让更多人要有法律意识观点,有关部门也要不断完善对公力救济体系,促使社会和谐发展,打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体系。






不可转让的债权包括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有些债权不能够转让,以下是具体的介绍:






南京收债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有观点认为,如果受让人再度转让,其转让属无权处分,笔者认为应从另一角度进行认识,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再次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


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不能用的四种收债方式






有人认为对于那些欠款不能按时偿还,还得寸进尺,罪恶行径一大堆的债务人来说什么样才催款方式都不为过,南京追债公司则认为无论如何都要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催收,其次是专业的技巧和策略,所以,在这里南京收债公司为大家介绍四种催款不宜使用的方式,希望大家都能在催款过程中合理利用催款方式,获得良好的回收效果。






  第一种,选择清收的途径误区。


不要选择非法的清债机构或者没有专业资质的债务清收公司。这是催款方式中第一个需要注意的。无论债务的清收境况怎样的紧急,都要与合法和专业的收账公司合作,确保清收不节外生枝,更能降低清收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种,切勿选择以暴力手段进行催款。


有些催款人员认为对于债务人恶意拖欠就要还之以颜色,但是这个颜色切记不要使用暴力。


一个因为这个是违法行为,另一个这种催款方式不一定带来好的清收效果,反而使正常的清收变为一场刑事诉讼。






  第三种,切勿利用不专业的死缠烂打方式进行催款。


死缠烂打也要讲究方式方法,而不能一味的进行,这样做属于干扰和打乱债务人生活工作的行为,有时是不能起到让债务人屈服的作用,很可能变为更激进的逃债行动。所以要讲究策略和较为专业的纠缠式清收。






  第四种,在催款中切勿掺杂情色手段。


用色情来迷惑债务人进行清收不是一种好办法,往往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可以说属于见不得人的催款方式,切勿使用。






  在催款中会遇到各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专业合法收债公司来帮助自己,不能贸然采取过激的行动和违法行为进行催收。所以请大家在催收中谨记以上四点。






部分债务问题的处理方式






债务问题往往也令很多企业或个人头疼,如何收债情债是面临的问题,有时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大家都知道在清收债务的时候往往因为债务人的顽固和耍赖,激起债权人的愤怒,从而发生无法弥补的后果。有些朋友认为就是要给这些老赖一点颜色,看他们还敢不敢欠债不还?






诚然对老赖是要给点颜色,但是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否则收款则变了性质,触犯法律只会给自己或企业带来更多的麻烦。






  南京追债公司讨债技巧一、债务人没钱还债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二、债权人能扣押债务人财产吗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对于没有借条的债务,如果对方真的想要赖账的话那么的确不好处理,建议先找法律途径,实在法律也拿他没法,那么民间像我们这样的收债公司还是很多的,我们绝对有能力可以让他竭尽全力把债还清。






  法律程序:






  一、没有借条,可以找证人。






  原告张某称,被告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考虑是熟人,张某碍于情面没有让王某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


又过了很长时间,张某看到王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






之后张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王某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被告王某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廖某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证。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某借款1100元。






  南京追债公司团队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廖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没有借条,可以偷偷录音。






  ”她不记得了,没关系,我这里有录音。”听到媳妇向法官说”从未借过钱”,婆婆陆某即刻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电话录音,呈给法庭,当庭揭穿了欠钱媳妇的谎言。






婆婆陆某表示,媳妇沈某去年8月与儿子结婚前,曾向她借款3万元,但当时考虑到即将成为一家人,就没有好意思让未来媳妇出具借条。婚后,陆某多次向媳妇沈某暗示欠钱之事,媳妇都佯装不知。






庭审中,媳妇沈某辩称,她从未向婆婆陆某借过钱。听到媳妇一如往常的否认,婆婆陆某当即向法庭提供了她与沈某的电话通话录音、电话详单、短信息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媳妇沈某于判决生效15日内归还婆婆陆某3万元。






  南京收账公司团队律师认为,媳妇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陆某借款的事实,由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


媳妇沈某以不记得为由否认通话事实,但又不愿对该录音进行技术鉴定。而婆婆陆某在提供该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朱某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详单予以佐证该录音的真实性,故该录音系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






  在具体实践中经常碰到这样的例子!要分2种手段区别对待!首先如果他是真没钱还了.你唯一的手段是打官司.那恭喜你可以收回80%的钱(1W以上债),在法院最底诉讼费750,+上执行提成送礼请客!还有律师.






  如果他有钱不还,最好就是找个家里老人抱个被单躺他们家门口!我可以肯定不多久他就还!有钱就要脸!这样做还不违法,保安和警察也没办法!






  千万不要找人砍他,这样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他可以反过来告你!






  还有如果你是地方上有钱的主,去打断他的腿到可以.然后他会把钱陪你,你然后再帮他去看腿,这样既教训了他又要回了你的钱!






  只要有钱你只要不杀人,10年以下徒刑都可以换成RMB减免,所谓的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就这样的!1年=N个RMB,具体地方区别对待!






不可转让的债权包括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有些债权不能够转让,以下是具体的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


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有观点认为,如果受让人再度转让,其转让属无权处分,笔者认为应从另一角度进行认识,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再次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


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参与讨债的人数多少合适?






“借钱的大爷”,对债权人的主张不理不睬,如果看到债权人带较多的人前来讨债,更是看作一种对自己面子的挑衅,需要更严厉的还击。






那么,讨债到底是要人多好还是人尽量少点好呢?答案肯定不是绝对的,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结论,不同的债务人也可以给出完全相反的结果。


南京要账公司认为,讨债人数量的多少决定于债务人的情况以及债权人的讨债能力,而债务人的情况是决定讨债人数多少最关键的部分。


如果债务人是胆小怕事没见过阵势的人,则人多可能对其形成非常大的威慑,能够促使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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