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清债公司如何快速的追讨债权债务?
2019/10/8 13:59:14 点击:
如何快速的追讨债权债务?除了事后的追债技巧,事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如签署有效的书面合同;核实、收集债务人的主体身份信息;形成有效的供、送货凭证;及时对账;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债权债务凭证等。下面由宁德收债公司在本文详细介绍如何快速追讨债权债务的相关知识。
1、签署有效的书面合同
虽然法律规定合同也可以口头形式达成,而且不签合同也并不等于事后就一定追不回货款,但出于事后“口说有凭”,避免债务人事后抵赖不承认或狡辩的风险作考虑,签署一份有效的书面合同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在围绕容易发生争议的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价款以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要制定、签署有效的条款内容,以客观界定责任,避免事后债务人以质量问题、逾期供货等等借口来逃避、推脱逾期付款责任。另外,出于减少诉讼成本和避免债务人地方保护主义的诉讼风险,合同要作出发生争议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的有利的相关司法管辖约定。
一份有效的书面合同是追究债务人的合同责任,有效制约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主张货款的有力证据,是安全、有效的追讨货款重要条件之一。
2、核实、收集债务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实践中,因为事前未加留意核实、收集债务人主体信息,事后导致无从查找债务人,从而无处追讨货款而造成损失的案例是存在。在建立业务关系的时候,可能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自己对债务人个人或公司并未做过仔细的了解、或是经误导陷入错误的认识,等到事后发现情况不对时,已是无从查起,无法核实。详实的债务人主体身份信息,是债权人事后能启动诉讼方式来催讨货款的前提性条件,也是能否安全、有效的追讨货款的关键性条件之一。在签署合同、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尽量的核实收集债务人真实的主体信息,债务人为个人应注重收集有关债务人的家庭住址、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让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债务人为公司的则应核实公司登记的真实名称,办公地址、经济状况,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形成有效的供、送货凭证
供、送货凭证是证明履行合同状况的直接证据,是供需双方事后进行货款结算的直接凭证,特别是在双方未形成对账的情况下,是债权人主张货款的最有力证据。所以,它的完善、有效与否往往直接关系后面的货款追讨。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数量、规格记载不清;内容混乱,供、送货凭证数量不全;货物的实际签收人混乱身份无法证明等等情况以致未能形成完整、清楚明确的有效凭证。这给事后结算货款、追讨货款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实践中常常因为供送货单因为存在上述的种种缺陷,缺乏证明供送货事实的法律有效性而遭到债务人否认,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而遭到损失。这种情况在本人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应当要引起足够重视。
1、签署有效的书面合同
虽然法律规定合同也可以口头形式达成,而且不签合同也并不等于事后就一定追不回货款,但出于事后“口说有凭”,避免债务人事后抵赖不承认或狡辩的风险作考虑,签署一份有效的书面合同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在围绕容易发生争议的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价款以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要制定、签署有效的条款内容,以客观界定责任,避免事后债务人以质量问题、逾期供货等等借口来逃避、推脱逾期付款责任。另外,出于减少诉讼成本和避免债务人地方保护主义的诉讼风险,合同要作出发生争议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的有利的相关司法管辖约定。
一份有效的书面合同是追究债务人的合同责任,有效制约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主张货款的有力证据,是安全、有效的追讨货款重要条件之一。
2、核实、收集债务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实践中,因为事前未加留意核实、收集债务人主体信息,事后导致无从查找债务人,从而无处追讨货款而造成损失的案例是存在。在建立业务关系的时候,可能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自己对债务人个人或公司并未做过仔细的了解、或是经误导陷入错误的认识,等到事后发现情况不对时,已是无从查起,无法核实。详实的债务人主体身份信息,是债权人事后能启动诉讼方式来催讨货款的前提性条件,也是能否安全、有效的追讨货款的关键性条件之一。在签署合同、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尽量的核实收集债务人真实的主体信息,债务人为个人应注重收集有关债务人的家庭住址、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让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债务人为公司的则应核实公司登记的真实名称,办公地址、经济状况,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形成有效的供、送货凭证
供、送货凭证是证明履行合同状况的直接证据,是供需双方事后进行货款结算的直接凭证,特别是在双方未形成对账的情况下,是债权人主张货款的最有力证据。所以,它的完善、有效与否往往直接关系后面的货款追讨。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数量、规格记载不清;内容混乱,供、送货凭证数量不全;货物的实际签收人混乱身份无法证明等等情况以致未能形成完整、清楚明确的有效凭证。这给事后结算货款、追讨货款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实践中常常因为供送货单因为存在上述的种种缺陷,缺乏证明供送货事实的法律有效性而遭到债务人否认,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而遭到损失。这种情况在本人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应当要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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