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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要债公司提醒仅凭支付凭证 不能认定借款关系

2020/1/2 10:29:38      点击:
案例
原告宋云与被告毛亮是朋友关系,双方曾有经济上的往来。原告称,2006年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其借款,并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1%。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30万元借款。诉讼中,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被告认为收到原告转账的30万元,但这是原告归还的借款,该笔款项是原告2006年上半年所借,前后借过70万元左右现金,均没写借条,还清后双方即两清,本案的30万元究竟是还的哪一笔已经记不清了。被告的意见原告不认可,但未再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析法
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借款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现原告只提供支付凭证,没有其他佐证,仅能证明资金流转,至于资金流转的性质并不能确定。且本案存在下列疑点:一、原告称借款期限3个月,但是在距离诉称的借款事实五年后才起诉,也未提供其他主张权利的证据,不符合常理;二、双方都有着比较好的经济实力,曾有过合作做生意相互参股的经济往来,双方账面上存在多笔大额现金相互流转,借款30万元的性质已经无法查清。故根据证据规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会根据是否有借条,是否存在交付行为综合判定借贷事实是否存在。要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与赠与关系、合伙关系、情债赌债等。情债、赌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与离婚后损害赔偿案件和同居关系析产案件不同)之类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是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赠与关系是不需要偿还的,合伙关系是盈亏自负的,但是民间借贷是需要偿本付息的。
如果有借条、有支付凭证,借贷关系的认定就比较简单。如果欠缺一项,法院一般考察借款时间、地点、原因、款项来源、用途、金额大小、支付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借贷双方亲疏关系+当事人陈述及辩论庭审情况+日常推理、逻辑推理形成法官自由心证之裁量权,确定是否存在借款事实。
厦门要债公司提醒大家,如果借款,尽量两个要素齐全,不仅需要签署借条,借条上应载明是否收到借款(借和借到的区别),并载明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不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条与款项给付不是一天,还要出具收条,证明款项已经交付。另外,大额的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保留转账凭证,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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