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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收债公司:帮助讨债会犯法吗?

2021/8/23 10:37:12      点击:
南京收债公司:帮助讨债会犯法吗?

      南京收债公司:帮助讨债会犯法吗?正规收债公司案例:在我们生活中有许多债务纠纷案例,欠款人拖欠钱不还的行为让我们也是感到头疼与无奈。如果要讨回欠款,还是采取法律解决。这对债权人也是一个深思的问题,要是方式处理不对,结果反而适得其反。       



现如今是法制社会,在讨债路上一定不要越过法律底线进行,按法律渠道维护自己权利。实施自力救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


      2.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


      3.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切勿滥用违法行为维权,对个人而言往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是芝麻还没有捡到就丢了西瓜,得不偿失的;而对整个社会更 容易滋生以暴易暴、弱肉强食的不正常价值观。   


我们在解决债务纠纷,一定要依靠法律维权,这也让更多人要有法律意识观点,有关部门也要不断完善对公力救济体系,促使社会和谐发展,打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体系。   


不可转让的债权包括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有些债权不能够转让,以下是具体的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有观点认为,如果受让人再度转让,其转让属无权处分,笔者认为应从另一角度进行认识,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再次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南京收债公司:不能用的四种收债方式


      有人认为对于那些欠款不能按时偿还,还得寸进尺,罪恶行径一大堆的债务人来说什么样才催款方式都不为过,正规清债公司则认为无论如何都要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清债,其次是专业的技巧和策略,所以,在这里正规清债公司为大家介绍四种催款不宜使用的方式,希望大家都能在催款过程中合理利用催款方式,获得良好的回收效果。     


      第一种,选择清收的途径误区。不要选择非法的清债机构或者没有专业资质的债务清收公司。这是催款方式中第一个需要注意的。无论债务的清收境况怎样的紧急,都要与合法和专业的收账公司合作,确保清收不节外生枝,更能降低清收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种,切勿选择以暴力手段进行催款。有些催款人员认为对于债务人恶意拖欠就要还之以颜色,但是这个颜色切记不要使用暴力。一个因为这个是违法行为,另一个这种催款方式不一定带来好的清收效果,反而使正常的清收变为一场刑事诉讼。     


      第三种,切勿利用不专业的死缠烂打方式进行催款。死缠烂打也要讲究方式方法,而不能一味的进行,这样做属于干扰和打乱债务人生活工作的行为,有时是不能起到让债务人屈服的作用,很可能变为更激进的逃债行动。所以要讲究策略和较为专业的纠缠式清收。     


      第四种,在催款中切勿掺杂情色手段。用色情来迷惑债务人进行清收不是一种好办法,往往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可以说属于见不得人的清债方式,切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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