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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讨债公司讲述父债子还成立吗?

2021/4/30 10:53:15      点击:
  讨债公司搜集相关案例:原告王某经营粮油生意。张某曾在自家开设小卖部,销售有粮油,经常从王某的粮油销售点赊购粮油销售。2018年7月25日,经核算,张某还欠王某粮油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出具欠条不久后,张某于2018年9月份因病去世。此时,张某的丈夫在监狱服刑。待张某丈夫出狱后,原告王某多次去张某家追要该笔欠款,张某丈夫拒不偿还,王某无奈将张某丈夫及子女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本案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欠款是否属实,案涉欠款是否应当偿还。


  案涉欠款是否属实?


  本案中,张某欠原告王某粮油款50000元,有王某提供的欠条为凭,且被告未否认张某欠款的事实,此时,应认定张某欠原告王某50000元情况属实。


  案涉欠款是否应当由张某丈夫及子女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张某)死亡,继承人(张某丈夫及子女)应不应该承担清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债权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通常情况下,张某死亡时如果其留有合法遗产,同时原告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张某生前留有遗产,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丈夫及子女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法院也并非要等查清遗产的数额、价值大小和继承情况之后作出判决。因为,证明是否继承、是否放弃继承以及继承多少遗产的证据掌握在继承人手中,债权人无从知晓。因此,法院则会要求继承人对该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督促被告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处理纠纷。


  借款有风险,借钱需谨慎。作为债务人,“父债子偿”是附条件的,如父无财产,子未继承,则不必还款,“人死债清”的说法也并不成立。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若有继承,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父债子还”。作为债权人,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讨债公司建议应注意保留证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只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才能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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